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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学生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29      浏览次数: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纺织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好学校网络信息阵地,营造绿色、安全、文明校园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11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适用于学校办公教学区网络、学生宿舍网络、校内各种通讯设施、学生就读期间个人利用其他终端上网行为等。

第三条 对武汉纺织大学学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学生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师有义务进行对学生进行网络与信息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安全制度

第四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必须采用实名制认证制度,应对其帐号、密码以及入网用软件和硬件负责,不得外传、外借,否则所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非法用户使用学校学生的帐号进入校园网的,将追究该帐号拥有者的连带责任。

第五条 学生不得损坏、拆卸、移动、侵占校园网在校区内的设备、设施和线路,安置在学校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

第六条 学生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及终端接入校园网络,学生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不准故意制造与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非法攻击网络设备破坏网络应用服务。

第七条 学生不得非法攻击校内外信息系统,泄露学校敏感信息,非法篡改应用系统数据,不准登陆境外涉及到政治、国家安全、宗教、色情及非法组织的网站。

第八条 学生不准在网络及新媒体上制作发布与传播发布非法、不真实的信息,也不准利用新媒体转发国家禁止发布的各类信息。

第九条 学生不准利用校园网络私设网站及用系统服务系统,不准利用自己拥有的学校邮箱进行商业活动,不准利用自己学校学生身份在网上进行直播和发布相关视频。

第十条 学生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学生若涉及到国家及学校秘密、机密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定,严禁上网传播。

第十一条 学生义务向学校网络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学生发现任何有破坏校园网络 基础设施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和保卫处报告。

第十二条 学生有职责和义务保障学校各信息系统各类数据的敏感性、隐私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三条 学生在使用校园网络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下载未经授权的软件、音乐、视频、影视节目。

第三章 网络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主动通过媒体、专题网站、学校网络安全宣传网站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了解和熟悉与自身学习生活相关的国家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定期组织的网络安全知识培训,认真学习学校网络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参加学校组织的网络安全知识测试或竞赛;学校通过第二课堂等形式,鼓励学生参加网络安全知识课程培训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网络课堂、在线视频、专题讨论等网络安全知识自主学习,在校学生应自觉抵制网络贷款、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凡是涉及到钱物的上网行为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被骗,应立即向学院、保卫处报告,视情节严重与否,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四章 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擅自中断公共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 网站不能正常运行,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破坏校园网络信息安全或移动通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破坏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或移动通讯网络安全触犯《国家网络安全法》,将由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和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另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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